在法院认罪认罚和在检察院认罪认罚有区别吗?
我面临一起法律案件,现在不知道是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还是等到法院阶段再认罪认罚。我想了解一下,在这两个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会有区别吗?具体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对最终的判决会有怎样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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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认罪认罚和在检察院认罪认罚是存在一定区别的。首先来解释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时间点来看,在检察院认罪认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而在法院认罪认罚则是到了审判阶段。从程序上看,在检察院认罪认罚时,犯罪嫌疑人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而到了法院阶段认罪认罚,法院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虽然同样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整个庭审过程和全案证据。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几种情形除外,比如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从从宽幅度上来说,一般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幅度可能相对更大。因为在较早阶段认罪认罚,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更好的悔罪态度。而在法院阶段才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可能会相对小一些,但具体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总之,无论在哪个阶段认罪认罚,都要确保是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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