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复议程序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着明确且规范的流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在知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时,要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这里的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申请人通常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接着是受理阶段。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会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然后是审理阶段。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这个阶段,被申请人需要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最后是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关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