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遗嘱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导致遗嘱失效的情形有多种。 首先,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导致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比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或者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都是无效的。这是因为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立遗嘱人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到这点。 其次,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也会无效。这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例如,有人威胁老人立下将房产给自己的遗嘱,这并非老人真实意愿,该遗嘱就是无效的。因为遗嘱必须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任何违背其意愿的遗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遗嘱分配了其他人的财产,会导致这部分遗嘱内容失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比如遗嘱中将他人的房产进行分配,涉及他人房产的这部分遗嘱内容就是无效的。 另外,遗嘱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份额的处分无效。这是为了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还有,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效力较低的遗嘱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比如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之后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有冲突,那么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冲突的部分就失效。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