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是在上海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购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规范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安全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上海市商品房出售中,一般采用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位置、面积、户型等)、商品房价款及支付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对于商品房价款及支付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在商品房出售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房价款的总额、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贷款等)以及付款时间节点。 关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面积差异的处理也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此外,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也是合同的关键部分。开发商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细节,买卖双方都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建议买受人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