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导,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其中一些关键要点。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这些规定,比如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形式,像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况,如何进行分割有了更具体的指引。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既保障非股东一方的财产权益,也考虑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强调以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例如,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形的除外。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还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再者,关于彩礼问题。在一些婚姻纠纷中,彩礼的返还往往是争议焦点。根据相关法律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另外,对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赔偿问题。《民法典》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些意见,结合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有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类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