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债务追诉期是多久?
我和另一半在上海离了婚,当时对债务有过约定。但现在对方不按照约定来履行债务分担,我就想知道从现在开始,我还有多长时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诉?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一下在上海关于离婚债务追诉期的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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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债务追诉期分不同情况。 如果是离婚时已经对债务进行了分割,一方却不履行债务分担的约定,另一方要求履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这个三年的起算时间分两种情况:要是当初约定了履行期限,那就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要是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从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分担义务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这种离婚债务履行约定的情况下,就遵循这个一般诉讼时效规定。 如果是发现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进而产生的债务重新分割问题,诉讼时效同样是三年,不过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出自《民法典》相关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分担或者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比如,离婚后你突然发现对方在离婚前偷偷把夫妻共同债务转移了,这时从你发现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三年的追诉期,你可以在这三年内通过法律途径重新分割债务。 另外,虽然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但还有一个最长时效的规定。就是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过要是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追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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