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案件债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另行起诉?


在我国离婚案件中,存在一些情况债务需要另行起诉。首先,当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债务分割主张进行合并审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另案起诉。这一般有两种情形:其一,离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案由不一致 。比如在离婚诉讼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婚姻关系问题时,一方突然提出一个复杂的、与婚姻关系本身关联不大的债务纠纷,这就可能需要另行起诉。其二,主张暂时没有证据。若一方提出某项债务分割主张,但当下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来支撑,法院可能不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而是让其另行起诉,待证据充足时再解决。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涉及到债务被伪造等情况时,也可能需要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问题。 还有,离婚后共同债务也可以再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在此期间涉及到债务分割反悔等情况,也有可能另行起诉。总之,离婚案件债务另行起诉的情况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概念: 1. 案由:简单说就是案件的主要内容、涉及的法律关系。比如离婚纠纷、债务纠纷就是不同的案由。 2. 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