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意见?

我在上海,最近遇到了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想了解一下上海市高院对于审理这类纠纷都有哪些意见,好知道自己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心里也能有个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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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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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了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执法尺度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重要的意见内容。 首先,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海市高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这些财产。比如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上海市高院的意见则在实践操作中细化了这些规定,例如在判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子女的生活习惯等因素。 再者,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根据相关法律和上海市高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又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此外,对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赔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上海市高院的意见在适用这些规定时,进一步明确了“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以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是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为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导,也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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