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部门警示企业勿将加班模糊成值班少发钱,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我在上海一家企业上班,最近公司经常安排我‘值班’,但给的钱比正常加班少很多。我感觉这就是加班,只是公司换了个说法少给钱。我想知道企业把加班模糊成值班少发钱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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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加班和值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将加班模糊成值班少发钱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加班和值班的概念。加班通常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为了单位的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担任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联或关联不大的任务。简单来说,加班是工作的延续,而值班更侧重于一种防范、应急的职责。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明确了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对于值班,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其报酬标准。一般来说,值班报酬通常会低于加班工资,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企业将加班模糊成值班少发钱,如果确实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那这种行为就可能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按照加班工资的标准支付报酬。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上海,劳动部门警示企业勿将加班模糊成值班少发钱,就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区分加班和值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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