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鉴定标准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在山西省,工伤鉴定主要依据国家统一的相关标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山西省工伤鉴定执行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这一国家标准。该标准对各个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形做了详细规定。例如,一级伤残标准有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二级伤残有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三级伤残有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等。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些规定都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的,该条例为工伤鉴定的整个流程和相关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