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出资纠纷有哪些诉讼主体?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因为股东出资的事情产生了纠纷。我不太清楚在这种股东出资纠纷里,哪些人能作为诉讼主体去参与诉讼,比如我自己有没有资格,大股东、公司又是什么情况,所以想了解下股东出资纠纷中具体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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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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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因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形式的合法性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明确诉讼主体是非常关键的,它关系到谁有资格提起诉讼以及谁会成为被告。 首先,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当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时,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作为利益受损方,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 其次,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在股东出资纠纷中,如果有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可能会损害到其他已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以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公司债权人同样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赋予了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权利。 另外,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也都有相应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股东出资纠纷中,公司、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等都可能成为诉讼主体,他们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利益诉求,在纠纷中有着相应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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