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指的是股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出资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类型。 第一种是出资义务的不履行。这意味着股东根本就没有进行出资。它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拒绝出资,即股东明确表示自己不会按照规定出资,可能是因为自身资金问题或者对公司前景不看好等原因;二是不能出资,比如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因为一些意外情况而灭失,像用于出资的房产遭遇火灾被烧毁,从而无法完成出资;三是虚假出资,这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了,但实际上并没有交付相应的财产,比如通过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手段来假装出资;四是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的出资暗中撤回,但公司的登记上仍然显示其出资状态,比如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第二种是出资义务的不当履行。这种情况是股东虽然有出资行为,但出资的方式、时间、数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具体如下:一是迟延出资,股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出资,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安排和正常运营;二是出资不足,即股东实际出资的数额低于规定的数额;三是出资不实,股东出资的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价值,比如以实物出资时,该实物的市场价值远低于公司章程所写的价值;四是以不适合的方式出资,也就是股东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法律规定某些行业不能以劳务出资,但股东却以劳务进行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些法律条文对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