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所说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比如,公司的董事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的重要商业机密被泄露,情况十分危急,此时股东就可以直接代表公司起诉,不用等监事会或董事会的行动。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不仅是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的其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也能代表公司诉讼。总之,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但股东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