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股东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探讨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出的事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得先了解一下股东有限责任这一重要概念。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股东把自己该出的钱出到位了,那么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等问题,一般就和股东个人的其他财产没关系了。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股东出资不实,也就是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那么股东就要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个例子,如果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股东就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借口逃避责任,而要和公司一起对债务负责。 另外,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也要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