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当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可采取多种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决议不成立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如果存在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情形,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决议不成立,这就好比一场没有按规则进行的比赛,其结果自然是不被认可的。
其次是决议无效之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剥夺股东的法定权利等,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这是因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公司运营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违反这些准则的决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是决议撤销之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例如,会议召集通知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股东,导致部分股东未能及时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可以请求撤销该决议。
另外,股东还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如果股东会决议的违法或违规行为给股东造成了实际损失,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这就像是有人因为错误的决定给你造成了伤害,你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补偿。
最后,如果股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也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及时退出可能也是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方式。不过,股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要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总之,当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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