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深圳市2009年1 - 4级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2009年于深圳受了工伤,经鉴定为1 - 4级。现在想了解当时深圳市对于1 - 4级工伤赔偿的法定最低标准是多少,以便处理后续赔偿事宜,不清楚具体是依据什么规定来确定这些标准的,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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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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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深圳市2009年1 - 4级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工伤赔偿的基本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1 - 4级工伤,意味着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较为严重,身体机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依据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9年适用该版本),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在深圳市,2009年会根据当时的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这个标准下限。 其次是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就保证了工伤职工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同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深圳地区,当地政府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因此,要准确了解深圳市2009年1 - 4级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还需要参考当时深圳市关于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可以通过查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时发布的官方资料,或者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获取更精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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