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深圳市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有哪些规定?

我在深圳涉及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对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在到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这一步,我不太清楚深圳市法院对于计算这部分利息有啥具体规定,想了解下相关内容,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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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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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中,当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就会涉及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深圳市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关规定,是有其依据和具体要求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本概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法律为了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对其不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基础。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这通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另一部分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深圳市法院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时,会严格遵循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在具体案件中,还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在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时,会依据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是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分别计算。 此外,如果在计算过程中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总之,准确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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