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可以留置相关物品?
我把房子租给别人,但是对方一直拖着不给租金。我听说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留置他的东西,是这样吗?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这么做,以及具体该怎么做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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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出租人是否可以留置承租人财物这一问题时,我们先明确“留置”的概念。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面有几个关键条件需要满足。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如果出租人基于租赁关系合法占有了承租人放置在租赁房屋内的某些动产,就满足了这一前提。其次,债务已到履行期,即租金支付期限已过,承租人却未支付租金。 不过,并非所有情况出租人都能行使留置权。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例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不得留置其财物,那么出租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另外,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普通的房屋租赁关系中,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留置的财物应当与租赁关系相关。比如,承租人因经营使用租赁房屋而放置的经营设备等,与租金债务存在一定关联。如果是与租赁关系毫无关联的财物,一般不能随意留置。 所以,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操作,避免因不当留置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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