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能否行使留置权?
我把房子租给别人,对方欠了好几个月租金没给。我听说有一种叫留置权的权利,想问问在租金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行使留置权来保障自己权益,让对方尽快把欠的租金给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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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租金相关问题中,能否行使留置权需要分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了留置的对象是动产。 如果是房屋租赁,房东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房屋行使留置权,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符合留置权中动产的要求。不过,如果租客在房屋内遗留了一些动产,比如家具、电器等,且房东是合法占有这些动产(例如租客同意房东保管),同时租客拖欠租金构成到期债务不履行,那么房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下,是有可能对这些动产行使留置权的。 但是,行使留置权也有一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租客遗留的动产应该与租金债务有一定关联。而且,房东在留置动产之后,要妥善保管,若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给租客合理的履行债务的期限,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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