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租金是否享有留置权?
我把房子租给别人,对方已经欠了好几个月租金没给。我听说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有留置权,我想问问,就因为对方欠付租金,我能不能对他放在我房子里的东西行使留置权呢?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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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是否享有留置权,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对于欠付租金的情况,如果是个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出租人要行使留置权,其留置的动产需要与租金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将一些物品基于租赁关系放置在房屋内,且这些物品与租金债务有一定关联,从常理和法律规定的角度,当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考虑行使留置权。但如果留置的物品与租赁关系毫无关联,就可能不符合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而对于企业之间的租赁,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相对宽松一些,不严格要求留置的动产与租金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即便享有留置权,在行使留置权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比如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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