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企业破产这个法律概念。企业破产,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破产条件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清理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是指企业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却没有能力还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是企业的全部财产加起来都不够还所有的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比如企业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等情况。 关于破产程序,一般分为申请、受理、宣告、清算和终结几个阶段。企业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最后,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 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债权人组成的,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机构。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讨论和表决等。同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等权利。比如,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对于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也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的申请。重整就是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则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的减免、延期偿还等问题达成协议,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总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企业破产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