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六税两费减免要做营业外收入吗?

我公司享受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做财务处理时,不太确定这减免的部分要不要计入营业外收入。想了解下从法律和财务规定的角度,到底该怎么处理这部分减免金额,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明确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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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税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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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六税两费减免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会计处理和相关法规规定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六税两费”的概念。六税两费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在会计处理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对于直接减免的税款,并不符合政府补助中“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这一特征,因为它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入企业。所以,一般情况下,六税两费减免不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通常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进行账务处理。比如,在计提相关税费时,直接按照减免后的金额计提,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XX税”等科目;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XX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处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费支出。 不过,如果企业先按全额计提了税费,之后又收到了税务机关退回的减免税款,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采用总额法,可以将退回的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采用净额法,则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 总之,一般情况下六税两费减免不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特殊的账务处理情形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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