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的所得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
我公司获得了所得税减免,在财务处理上犯难了。不清楚减免的这部分所得税,是不是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呢?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上是如何界定的,该怎么正确处理这部分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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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要明确减免的所得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概念。 营业外收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它并不是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 对于减免的所得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要分情况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所得税减免属于政府补助的一种形式。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所得税减免如果符合政府补助的条件,通常会计入营业外收入。 不过,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减免的所得税通常也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但是,有些特殊的税收减免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企业享受的是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且这种减免是基于企业自身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而获得的,并非政府额外给予的补助性质,那么这种情况下减免的所得税可能不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直接减少所得税费用。总之,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执行的会计准则以及减免税的具体情况来正确处理减免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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