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出破产申请且符合破产界限时是否应当裁定受理?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我们企业对另一家企业享有债权,但那家企业经营状况很差,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界限。我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现在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就应当裁定受理我们的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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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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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出破产申请且符合破产界限时,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受理,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界限的概念。破产界限也叫破产原因,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达到了什么样的状态就可以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当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符合上述破产界限时,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也就是说,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如果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没有异议,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证明债务人符合破产界限,法院通常会裁定受理。然而,如果债务人提出合理异议,比如认为自己虽然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有能力在短期内恢复清偿能力,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等,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作出裁定。此外,若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申请人恶意申请破产以损害债务人利益等情况,法院也可能不会裁定受理。总之,提出破产申请且符合破产界限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裁定受理,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公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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