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是否应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我公司申请破产后,发现破产财产根本不够支付破产费用。现在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得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啊?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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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对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是否应提前终结破产程序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通俗来讲,就是在处理企业破产这件事过程中,为了让整个破产流程能够正常开展所花费的各种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破产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意味着破产程序很难继续正常开展下去。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撑诸如案件诉讼、财产管理等一系列必要的程序工作。此时提前终结破产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 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若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仍继续推进破产程序,不仅无法实现对债权人的有效清偿,还会让债务人陷入持续的破产程序中,增加额外的成本和负担。所以,当出现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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