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需要在六个月内行使吗?
我公司正处于破产程序中,听说有破产撤销权这个东西。有人说要在六个月内行使,可我不太确定。我想知道法律上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真的必须在六个月内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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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这里规定的是一年的时间范围,而不是六个月。 同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涉及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情况,时间限制是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破产撤销权要在六个月内行使。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行使期限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而对于个别清偿行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在实际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准确把握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时间,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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