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罪牵连犯是否应实行数罪并罚?


在探讨对受贿罪牵连犯是否应实行数罪并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犯罪过程中,为了达到一个犯罪目的,又做了其他犯罪的事情。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受贿罪存在牵连犯的情形时,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受贿,采用了伪造公文等手段来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文的行为又构成了伪造公文罪,这就形成了受贿罪的牵连犯。 对于数罪并罚,它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在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对于受贿罪牵连犯通常是实行数罪并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之所以对受贿罪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牵连犯中的各个行为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危害性,都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实行数罪并罚,就可能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过轻,无法充分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牵连犯,一般会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