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否应当严肃查处?

我开了一家小工厂,前段时间招了几个工人,后来才发现其中有个孩子未满16岁。我很担心这算不算使用童工,这种使用童工的行为是不是一定会被严肃查处啊?我也不是故意招用的,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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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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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应当严肃查处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童工”的概念。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简单来说,就是不满16岁就出来工作赚钱的孩子。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说明除了特定的、经过严格审批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绝对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另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更为详细地规范了使用童工的相关问题。该规定第二条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就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使用童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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