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记录是否应计入纳税所得额?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单位每月都会给我们缴纳公积金。我不太清楚这部分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要不要算在应纳税所得额里面。我担心如果算进去的话,会让我多交税,所以想问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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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记录是否应计入纳税所得额,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概念。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后的余额,这部分金额是用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如,职工小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000元。那么,单位为小李缴纳公积金时,只要缴存比例不超过12%,且缴存基数不超过4000元的3倍(即12000元),这部分公积金就可以在小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计入纳税范围。 但是,如果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超过了规定的比例或者基数标准,超过部分则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单位为小张缴纳公积金的比例达到了15%,超过了规定的12%,那么超过的3%部分就需要计入小张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记录是否应计入纳税所得额,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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