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多辞职公司应该支付赔偿吗?


当员工因为加班过多而选择辞职时,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赔偿,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法律对加班时间是有限制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加班时间的规定,强制员工长时间加班,员工因此辞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员工仅仅因为觉得加班多而辞职,这种情况下公司通常是不需要支付赔偿的。比如,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加班时间未超过每月三十六小时,并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这些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就难以获得赔偿。 所以,当遇到加班多想辞职的情况时,员工要仔细判断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是否合法合规,以此来确定自己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如果与公司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