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免责条款是否需要告知对方?
我买了交强险,最近和保险公司签合同的时候,看到里面有免责条款。我不太清楚保险公司有没有义务把这些免责条款告知我。要是没告知,这些免责条款对我还有没有效呢?我就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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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对于交强险免责条款是否需要告知对方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义务将交强险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么这些免责条款就不能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这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让投保人在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决策。比如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当发生保险事故涉及免责情形时,投保人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对交强险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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