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一直同居生活。现在感情不和想分开,但有些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会不会受理?我就想弄清楚这个,心里好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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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时,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首先,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同居关系本身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它是一种较为松散的生活状态,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像婚姻关系那样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当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不会受理此类诉讼。 然而,如果同居关系涉及到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实际权益,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公平、合理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当当事人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诉讼时,法院则应当受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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