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吗?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现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要开债权 人会议。我有点疑惑,债权人会议需不需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参加呢?他们参加能起到什么作用?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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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会议是否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议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那么为什么要让债务人的职工参加债权人会议呢?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职工对于企业的情况最为了解,企业的破产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比如工资、社保等权益。让他们参加债权人会议,可以让他们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职工代表的参与也能使债权人会议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更合理、更公正的决策。
所以,债权人会议是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参加的。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 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保障职工权益和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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