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只剩余四个月刑期是否还要送监狱?
我有个亲戚犯罪了,法院判了刑,但他到判决下来的时候只剩下四个月刑期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他是会被送到监狱服刑,还是有其他处理方式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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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罪犯剩余四个月刑期是否要送监狱服刑,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关键的时间节点是三个月。如果罪犯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一般是要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因为在剩余四个月刑期的情况下,其刑期超出了“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范围,所以原则上应当送往监狱服刑。 不过,实际操作中也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罪犯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不用送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剩余四个月刑期的罪犯会被送监狱服刑,但如果存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也可以不送监狱,而是在监外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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