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一个在刑法领域中较为重要的概念,它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有着重大影响。通俗来讲,自首就是犯罪的人自己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法律规定来看,认定自首需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个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被告人是否认定为自首,就需要严格依据这两个条件来审查。对于像本案有被告人在去派出所后陈述案情有所隐瞒的情况,就要看隐瞒的内容是否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如果隐瞒的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那就可能不满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条件,从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隐瞒的是一些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细节,那么在满足自动投案的前提下,仍然有可能认定为自首。总之,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