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因果关系都应判定为既遂吗?


在探讨二重因果关系是否都应判定为既遂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二重因果关系和犯罪既遂。 二重因果关系指的是,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独立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同时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作用。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和乙在没有商量的情况下,同时给丙的饮料里投放了足以致命剂量的毒药,最终丙死亡。这里甲和乙的投毒行为就构成了二重因果关系。 而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来讲,就是犯罪行为完成了,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 那么二重因果关系是否都应判定为既遂呢?答案是不一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即使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二重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例如,甲在正常驾驶过程中,乙突然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倒,与此同时,丙也在另一个方向因为同样的突发情况撞到了乙。虽然甲和丙的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之间存在二重因果关系,但如果甲和丙都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且不存在主观过错,那么他们就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犯罪既遂。 从客观方面来看,除了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要满足其他构成要件。有些犯罪不仅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还要求行为具有特定的方式或情节。比如,在诈骗罪中,不仅要求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虽然存在二重因果关系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但行为人没有实施欺诈行为,那么就不构成诈骗罪既遂。 此外,在一些犯罪中,还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即使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二重因果关系,但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没有得逞,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例如,甲和乙同时向丙开枪,意图杀害丙,但丙因为穿了防弹衣而没有死亡。此时,虽然甲和乙的开枪行为与丙可能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二重因果关系,但由于丙未死亡,甲和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不是既遂。 综上所述,二重因果关系并不都应判定为既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