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乞丐是否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探讨对假乞丐是否应以诈骗罪论处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诈骗罪的定义。简单来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对于假乞丐的情况,要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分析其是否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假乞丐故意伪装成乞丐,以获取他人钱财为目的,那么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比如,一些人身体健康却故意装作残疾来博取他人同情,从而骗取钱财,这种行为就体现了非法占有的意图。 在客观方面,假乞丐通过虚构自己的可怜处境等方式,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给予钱财)。例如,编造自己家人患病急需钱治疗等虚假理由进行乞讨。 然而,并非所有假乞丐的行为都能构成诈骗罪。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假乞丐单次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小,可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比如,他们可能每次只从路人那里获得几元钱,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由于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通常不会以诈骗罪论处。不过,如果假乞丐长期、多次实施乞讨诈骗行为,累计骗取的财物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假乞丐行为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乞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数额、社会影响等。不能仅仅因为其是假乞丐就一概认定构成诈骗罪,也不能因为数额小就完全忽视其行为的违法性。对于数额较小但多次实施的假乞丐行为,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