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处理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是否不宜适用‘先刑后民’?

我涉及一起金融借款担保纠纷,现在案子里好像有刑事犯罪的情况。有人说要等刑事部分处理完再解决民事纠纷,也就是‘先刑后民’。但我不太确定这种做法在金融借款担保纠纷里是否合适,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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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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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时,对于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一般适用于刑事犯罪的事实认定会直接影响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等情形。 然而,金融借款担保纠纷具有其特殊性。金融借款担保纠纷通常涉及到金融机构、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和合法约定而产生的。在金融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来进行处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也强调,不能一概而论地在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中适用“先刑后民”。如果刑事犯罪与金融借款担保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比如虽然借款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的责任承担等民事问题并不依赖于刑事犯罪的认定结果,那么就不宜简单地适用“先刑后民”。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也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如果将民事纠纷完全搁置等待刑事程序的结束,可能会使金融机构的债权因为时间的拖延而面临更大的风险,担保人的权益也可能受到不合理的影响。所以,在处理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判断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两者关联性不大,或者民事纠纷的处理可以独立于刑事程序进行,那么就会优先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来审理和解决金融借款担保纠纷。这样做既符合民事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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