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吗?
我公司现在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有很多固定资产。我不知道在这个破产清算期间,这些固定资产还需不需要像正常经营时那样计提折旧。我担心处理不好会影响后续的清算流程和结果,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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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简单来说,固定资产折旧就是把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它的使用期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就好比你买了一台价值10万元的机器,预计能用10年,每年就把1万元计入成本,这就是折旧。 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会计核算的目的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正常经营时,企业会计核算是为了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所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计提折旧。但在破产清算期间,会计核算主要是为了核算清算财产的变现和债务的清偿情况,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宣告破产清算之日起,就不应再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了。因为此时企业的经营活动基本停止,固定资产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可变现净值上,而不是通过折旧来体现其损耗。而且在破产清算中,重点是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以用于偿还债务等。 不过,如果在破产清算期间,固定资产仍在继续使用,并且这种使用对提高资产的变现价值有帮助,那么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计提折旧。比如,某台设备在清算期间继续使用可以生产出一些能快速变现的产品,增加了整体的清算价值,那么可以考虑适当计提折旧,但这需要专业的清算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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