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入干股”应如何定性?

我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有个人以胁迫手段在他们公司入了干股。我们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怎么定性,也不知道这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这种行为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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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诈勒索
  • #干股定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入干股”该如何定性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干股”的概念。干股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正常情况下,干股的给予往往基于赠与、奖励等合法的原因。 当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入干股”时,这种行为就脱离了合法的范畴。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自然也包括了干股所代表的财产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判断以胁迫手段“入干股”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胁迫行为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干股所代表财产权益的目的。胁迫行为可以表现为暴力威胁、揭露隐私、损害名誉等方式,使公司或相关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给予干股。而非法占有目的则体现为行为人并非基于合法的理由获得干股,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利益。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胁迫手段“入干股”可能会破坏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秩序,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受侵害的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确认该干股的取得无效,并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入干股”的行为,在刑事上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民事上可能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公司还是相关权益人,都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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