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是否应当说明身份、征得同意并当场检查?


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一般情况下确实应当说明身份、征得同意并当场检查。这涉及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问题。行政程序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正当、合法、合理的程序。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说明身份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这一规定就是为了让行政相对人知晓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避免出现假冒执法人员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 征得同意也是重要的程序环节。虽然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直接进行检查,但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尽量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比如在进行住宅检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这表明对于公民住所等较为私密的空间,检查需要更严格的程序要求,征得同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当场检查则是保证检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征得同意后,应当当场进行检查,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影响检查的效果和后续的执法决定。同时,当场检查也可以让当事人及时了解检查的情况,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总之,说明身份、征得同意、当场检查是执法检查过程中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活动合法正当的重要程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