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发票和抵扣发票必须对应吗?
我在经营一家小公司,在开发票和抵扣发票这一块有点迷糊。我想知道开出发票的项目和用来抵扣的发票项目必须要对应吗?比如我开出的是办公用品发票,抵扣的能不能是水电费发票呢?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怕操作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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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开出发票和抵扣发票是否必须对应,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我们要明白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当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时,可以按照规定抵扣相应的增值税税额。这里的抵扣,是基于真实的业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意味着,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于允许抵扣的项目,就可以进行抵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开出发票和抵扣发票必须严格对应。例如,一家制造企业,开出的是销售产品的发票,但在生产过程中,会消耗水电、办公用品等,取得这些项目的进项发票是可以正常抵扣的,并不要求开出发票的项目和抵扣发票的项目完全一致。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企业的所有业务都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而进行虚假的发票抵扣,这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在进行发票开具和抵扣时,要确保业务真实、发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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