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租赁房屋,出租人是否应补偿费用?


在装修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关于出租人是否应补偿装修费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就是说承租人在装修前和出租人说了,并且得到了出租人的允许;“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则是承租人自己擅自就进行装修了。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形成附合的装修物,也就是那些和房屋结合在一起,拆除会损坏房屋或者失去其原本价值的装修,比如墙面的粉刷、嵌入式的衣柜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如果是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另一种是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比如可以移动的家具、电器等,在租赁关系结束时,承租人通常可以自行拆除带走。 而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根据上述解释,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自己承担装修费用,出租人不仅不用补偿,还有权利让承租人把房子恢复成原来的样子,要是有损失,承租人还得赔偿。 所以,装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最好和出租人就装修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装修费用的承担、租赁期满后装修物的处理等问题,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