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是否应该包括离婚?
我不太理解婚姻效力的范围,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婚姻效力这个概念里面应不应该把离婚也包含进去呢?我对这方面法律规定不太懂,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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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它主要体现为婚姻在法律上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从法律概念的角度来看,婚姻效力不应该包括离婚。 婚姻效力主要涉及婚姻的成立、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等方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表明婚姻效力首先关注的是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的起始状态。合法有效的婚姻会在夫妻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 而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是对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进行解除的程序和结果,它与婚姻效力所关注的婚姻成立和存续期间的法律状态是不同的概念。 婚姻效力侧重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在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力,而离婚是对这种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进行结束的一种法律手段。所以,从法律逻辑和概念的界定上来说,婚姻效力不应该包括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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