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由谁举证?


在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它决定了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关于财产分割的主张。 一般来说,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提出了某项财产分割的请求,那么该方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若一方声称某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进行分割,那么他就需要提供诸如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以此来证明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倒置。比如,当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如果另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这些行为,在自己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对方承担证明其财产处分行为合理、正当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恶意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行为的规制,同时也可能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此外,如果涉及到一些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财产价值问题,如房产、车辆、企业股权等,提出相关主张的一方通常需要申请鉴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材等。比如一方认为某企业股权价值较高并要求按照该价值进行分割,就可能需要申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配合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数据等材料。 总之,在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大多数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存在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把握并积极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以维护自己在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