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退赃是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
我涉及一个案子,在案发后我积极把赃款都退了。现在案子快到审判阶段了,我不太清楚积极退赃在法律上是会让我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想知道这两者有啥区别,对量刑的影响分别是怎样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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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究竟是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这两个概念。从轻处罚指的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而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也就是突破原本规定的量刑范围,给予更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对于积极退赃这一情节,它属于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必然导致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这表明,一般情况下积极退赃多体现为从轻处罚。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同时还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等,那么在量刑时有可能会减轻处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不仅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还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积极退赃通常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能否减轻处罚需要结合全案的其他情节来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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