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安置房交房标准主要涵盖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从工程质量角度来看,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合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意味着安置房在交房时,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质量验收,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要安全可靠,墙面、地面等不能有明显的裂缝、空鼓等质量问题。 在规划和配套设施方面,安置房应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小区内的道路要畅通,绿化、照明等设施要完善。同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等也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这表明规划和配套设施的建设也在验收范围内,只有符合要求才能交房。 关于房屋的相关证件,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当于房屋的“保修卡”,开发商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使用说明书》则会告知购房者房屋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这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此外,房屋的面积也需要符合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安置房在交房时,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应在合理范围内,超出一定比例的,购房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