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交房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交房标准包含法定标准和约定标准两方面。 法定标准如下:首先,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其次,按照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里面会写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对房屋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说明。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要对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才可交房。 约定标准方面:就是要达到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这部分内容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自行约定的,比如房屋的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的具体规格等 。 如果交房时不符合条件,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同样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也要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要是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需看严重程度,若严重影响入住,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相关概念: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对房屋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说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