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如何规定节假日的?


劳动法对于节假日的规定主要涉及法定节假日和休假制度等方面。首先,法定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对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就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其正常工资三倍的报酬。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综上所述,劳动法在节假日方面有较为完善的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也对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的工资支付做出了明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