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竣工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只有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这是保障房屋质量和居住安全的重要环节,如果房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就可能存在各种潜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交付时不具备“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缺少这“两书”,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法律依据是相关的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要提供“两书”。 **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像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如果在交房时还不具备使用条件,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正常生活。例如,没有通水通电,购房者入住后就无法正常生活,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是基于对房屋特定的户型、朝向等条件的认可才签订购房合同的。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这些重要信息,且没有通知购房者,就构成了违约,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过购房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内仍未交房,购房者不仅可以拒绝收房,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这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长期等待而遭受损失。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差异超过3%**:购房者是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来支付购房款的,如果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差异过大,会对购房者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当这种差异超过3%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其正常使用功能或者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这是基于保障自身居住安全和使用权益的考虑。《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有权拒绝接受。





